第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患未然法》和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患未然条例》及其相关法律、法规,为有效地保护环境,严肃追究环境事故的行政责任,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逐级环保责任
1、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环保第责任人,对公司的环保工作完全负责。
2、各分管导是所分管范围内的环保第责任人,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责。
3、各单位的行政主要导,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责任人,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责。
4、员工是环保工作主体,对自己的环保行为负责。
第三条 由于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员中毒,对动、植物造成危害,污染大气、水源,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,后果严重的称为环境污染事故。
第四条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程度分为:
1、般环境污染事故。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、5万元以下(不含5万元)的。
2、较大环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情况之者,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):
①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、15万元以下(不含15万元);
②人员发生中毒症状;
③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。
3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情况之者,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):
①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,50万元以下(不含50万元);
②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、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;
③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影响;
④对环境造成大的危害。
4、特大环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之者,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):
①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;
②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;
③人员中毒死亡;
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、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;
⑤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。
第五条 环保事故上报应当及时、准确、完整,任何单位和个人,对环保事故不得迟报、漏报、谎报或者瞒报。
第六条 环保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,尊重科学的原则,及时、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、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,查明事故性质,认定事故责任,总结事故教训,提出整改措施,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环保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。
第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
1、凡发生般环境污染事故,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,进行调查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生产安环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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